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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6-0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954 收藏
省属五院四系原司法部硕士点保研资格
陕西省/政法类/公办/陕西省
排名: 第232名
综合指数: 67.50
热度:16464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北政法大学。国标代码:10726。

学校简介:西北政法大学的前身是1937年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水平大学。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现有长安校区(西安市西长安街558号)、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学校纪委机关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 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 对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对待。

第十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实时模拟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凡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位次)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投档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虑安排录取专业。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考生所在地考试院的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如果考试院未规定相应规则,新高考改革省份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份依次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进行排序。

第十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新疆内地班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与最低录取控制线分差(投档成绩减去不同特征考生最低录取控制线所得的差值)高到低依次排序录取。如果分差相同,依次按考生的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高考改革省市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范围按照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年度公布的考试科目执行

第十八条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招生

校与西安外国语大学开展法学+德语”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在本科一批招生。项目学制四年,学生第一、二学年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习三、四学年在西北政法大学学习双校园联合培养。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证书符合两校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可申请联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由西北政法大学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高考录取仅接收填报该项目志愿的考生。

第十 艺术类专业招生

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生源省份统考成绩,我校不另行组织校考

(一)在省统考专业课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录取;如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且无文化课位次的,依次参考:专业课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到低录取。

(二)如上述录取规则与当地成绩折算、排序规则、投档办法不一致,则执行当地规则,从高到低录取;如出现同分,再依次参考:专业课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公安类专业招生

公安类专业于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执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本科一段线

公安类专业体检审查依据和标准: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各省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身体条件基本要求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0;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市的男性考生身高应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1.58米以上;其他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未婚,年龄在22周岁以下(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

第二十一条 录取到专业大类招生的考生,进校后按学校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大类及包含专业如下:

经济学类(含经济学、金融学、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工商管理类(含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专业)。

二十二 其他

外语要求报考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外语语种限英语,报考我校其他专业均不限语种。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男女生比例: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本科提前批次的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其他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新生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

二十三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陕西省主管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费缓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1.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校资助

特等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每生每年2000元;

一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生每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单项优秀学生每生每年500元。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缴学费:家庭特别困难或无法落实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学生可申请学费缓缴,学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学年,在校期间缓缴次数不超过2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根据不同家庭状况,分别酌情减收学费50%-100%,酌情减收学费30%-50%。

校内助学贷款:每生每年贷款额度1000元(100元/月)。

临时困难补助:临时经济困难一次性补助500元,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酌情给予1000元-2000元不等补助。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3.社会资助

“龙城”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海伦”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满天星”奖学金:每生每年2万元。

“怡亚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方舟”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渔女”奖助学金:一等奖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奖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圆梦”助学金:特别困难每生每年5000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年3000元

“潇湘”助学金:一等奖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奖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彩云之南奋斗圆梦”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立心”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

玖犁”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 本科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nwupl.edu.cn/

本科招办电话:029-88182275

本科招办传真029-88182277

本科招生网址:https://bkzn.nwupl.edu.cn/

第二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