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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742 收藏
省重点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湖南省/医药类/公办/湖南省
排名: 第225名
综合指数: 64.39
热度:12249K

  第一章 总则与办学概况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校地址:含浦校区: 湖南省长沙市含浦科教园象嘴路;东塘校区: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13号。

  第三条 学校概况: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湖南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有3所直属附属医院,9所非直属附属医院,2个校办合资企业。有以中医药学专业为主的21个本科专业,涉及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五个学科门类,是一所集教学、科研、医疗、校办产业综合发展的医科大学。学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次学位授予权和中医学、中西医结合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15个博士学位授权点、2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1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8个湖南省重点学科;有1个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1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3个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11个国家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中心。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

  第四条 2011年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六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不限。

  第七条 各招生专业无科目加试和口试要求。

  第八条 护理学(含涉外护理方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录取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重点本科批次)录取。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根据投档实际情况以分数清或志愿清的原则排序,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校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录取不设置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结果在各省市招办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络公布,网址:http://www.hnctcm-zsjy.com

  第四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学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1、招生专业收费标准:

  中医学(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专业7150元/年;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含涉外护理方向)、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药物制剂、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5500元/年;生物工程、制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4200元/年;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4000元/年;英语、应用心理学专业3800元/年;护理专科、中药专科、针灸推拿专科专业42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学生宿舍4人间1200元/年·人,5人间960元/年·人,6人间800元/年·人。

  若湖南省物价部门在本章程公布后对以上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则以湖南省物价部门最新发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千金药业”奖学金、“天龙槐花药业”奖学金、“索菲亚美容机构”奖学金、“唐自建”助学金,每学年为500~8000元/人。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事项,每学年贷款额度最高为6000元/人,学校还提供校内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颁发的是教育部统一格式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注明的学校名称为湖南中医药大学。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部门:湖南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85381117。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13号,邮编:410007。E-Mail:hnzyzs@sohu.com,招生信息发布网站:http://www.hnctcm-zsjy.com。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若有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的最新文本为准。

  湖南中医药大学

  二〇一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