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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5-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086 收藏
省属硕士点
北京市/农林类/公办/北京市
排名: 第233名
综合指数: 59.78
热度:15667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农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高职(专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农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农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农学院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 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与省级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相加(美术成绩需高于生源地本科合格线10分)总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总分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选测科目为:理工类选测物理,文史类选测历史,另一选测科目不做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对于进档考生,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录取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政策执行,各专业要求的会考科目及等级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在会考科目及等级达到要求的条件下,按照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名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调剂由网上录取系统自动分配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以及专业分配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我校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风景园林、环境设计、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包装工程、会展策划与管理、兽医、园林工程技术等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科、高职(专科)专业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授课,其他专业不限。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按北京市教委和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本科:

  园艺、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林学等授予农学学位的专业免收学费;

  非农纯理工本科专业4600元/年;

  文理兼收本科专业4200元/年。

  艺术类本科:

  环境设计(城市环境艺术方向)本科专业10000元/年。

  中外合作类本科(3+1):

  国内24000元/年,最后一年在英国、澳大利亚的学费、住宿费按英国、澳大利亚标准交纳。

  高职(专科)类: 观光农业、兽医专业、农业经济管理免收学费,其它专业6000元/年。

  住宿费: 900元/年,12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配套制度,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农科类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2、专业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700元。

  3、非农类奖学金:特等奖4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

  5、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贫困成绩优秀的非农专业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6、北京市国家助学金:非农专业特困生可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300-4500元。

  7、临时性困难补贴:原则上一年一次不超过1000元。

  8、助学贷款:学校积极为每位特困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9、勤工助学:学校鼓励勤工助学,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0799334

  传 真:010-80799334

  网 址:www.bua.edu.cn

  电子邮箱:buazsb@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0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