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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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招生考试工作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攀枝花学院
学校英文名:Panzhihua University
办学属性及层次:省属公办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学校国标代码:11360
上级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办学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0号
第三条 攀枝花学院坐落于中国著名的钒钛之都、阳光花城、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唯一以花命名的山水园林城市--攀枝花市。学校是教育部布点在川西南、滇西北唯一一所以工为主的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全国首批100所应用型本科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建设高校,全国首批100所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入选第三批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四川省首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2017年开始举办留学生教育,2021年获批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23年开始研究生自主招生。学校全面推进“自律攀大人”文化品牌打造,以“自律”引领人才培养过程一流。近年来,本科生就业率居同类高校前列,用人单位满意度保持在96%以上,考研通过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连续多年被评为“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优秀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并确定招生政策,研究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开展招生宣传;组织远程网上新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成立由纪委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812)3379903。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务会审定、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文件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 性别限定: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外国语学院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通过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且合格,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十三条 加分政策: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各类加分政策,考生加分在投档、确定专业时均适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以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录取办法:
1.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2.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录取系统自动随机调录到其他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设计学类专业录取,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四川省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设计学类文化批次控制线30分(含)以上,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成绩按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余省份考生根据各省投档成绩按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外国语学院专业录取时需考查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录取的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
5.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要求具备一定的手绘基础。新生入学后需进行手绘测试,测试不合格转入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6.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7.学校尽可能满足学生专业学习意愿。新生入学半年后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审批后可进入意愿专业学习;在校期间学生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修读合格后,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专业确定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和切实加强我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委托培养学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原则上我校当年所有专业均对相应批次、科类学生开放,但需结合学生结业成绩和平时表现进行综合确定。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减(免)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攀大青年”奖学金、社会捐助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社会捐助助学金等奖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凡被我校录取的本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学生可到父母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读书期间所付贷款利息由国家补贴,个人不用支付贷款利息。
第十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生完成学校相应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学校名称为“攀枝花学院”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校名称为“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812-5712507、3370868
2.通讯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学院招生就业处
3.学校网址:http://www.pzh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w.pzhu.cn
4.电子邮件:0812-3370868@163.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攀枝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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