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通知
多年来,各地和大中小学校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强化报名、考试、招生各环节制度建设,加强督促检查和违规查处,招生秩序不断规范。但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和学校不同程度出现了一些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考试招生是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关键环节,关系到亿万青少年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发展大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的鲜明导向,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章,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高校考试招生“八项基本要求”和“30个不得”工作禁令、招生信息“十公开”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3.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平公正作为考试招生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健全体制机制,着力完善制度规则,严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工作
1.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保障教育机会公平。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
2.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地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实行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生源地审批办法和黑名单制度。
3.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审批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各类内地民族班、海空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普通高中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严禁招收不符合本省(区、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禁“人籍分离”,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4.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招生行为。各地要定期核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公布具备资质学校,于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经核查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对高中阶段教育的跨省域东西协作、对口帮扶、联合培养等面向贫困地区的教育扶持政策,可按规定跨区域招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实施跨省招生,严禁以临时迁移户口等方式骗取高考报名资格等行为;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开展合作办学。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主办者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情况特别严重的,应停止当年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中等职业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
5.进一步加强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管理。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切实落实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主体责任,稳妥做好报名、考试组织、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高校和省级招办应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周密细致地做好高职扩招百万的补报名、组织专项考试、加强资格审核等工作,严格多样化人才选拔标准,不因扩招工作而降低规范管理要求。
6.进一步规范高校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考务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高校考核工作。加强面试专家等相关人员名单的保密管理,认真执行回避制度。高校考核的笔试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面试采取专家、考生“双随机”抽签的方式,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要进一步提高录取标准,合理确定参加自主招生高校考核和具备入选资格的考生人数;进一步提高体育、艺术类招生的专项测试要求和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各地要加强对高职分类考试的统筹,逐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办法,加强考试管理,确保严谨有序、安全规范、公平公正。
7.进一步加强高考报名资格和加分资格审核。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本省(区、市)高考报名条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学生参加高考的报名资格,加大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获取高考报名资格行为。要严格高考加分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晰各有关部门在加分考生资格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严格执行加分政策使用范围,全国性加分项目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1.加大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高校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招生录取期间,各地各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
2.加强招生预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在不同的招生阶段,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通过通报近年来查处的招生诈骗典型案件,使考生和家长了解常见招生诈骗的主要特征和手段。提醒考生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招生政策,通过指定方式查询确认录取结果,若有疑惑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核实,避免上当受骗。
3.强化督促检查。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招生工作和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管理等督促检查力度,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大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教育部督办事项,指导地方严肃查处追责 。
4.严惩违规行为。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的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考生或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规范宣传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初高中学校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信息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的社会不良影响。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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