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户籍新政正式实施 取消农业与非农统一为居民户口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出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4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下发实施。今后,我省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如何立户
户主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规定》明确表示: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如何落户
上集体户: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如果没有房屋产权,要如何落户呢?《规定》指出,今后,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
集体户设立须符合5个基本条件:在上述单位工作、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人数达到10人以上;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此外,符合相关落户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的人员,可在租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社区集体户口。
婴儿落户:父母为学生集体户可随祖(外祖)父母
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今后,婴儿父母一方为军人或学生集体户的,可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
婴儿父母均为学生集体户的,可在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收养落户:须先检DNA确认非被拐卖儿童
《规定》明确,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今后,在我省,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材料:太原六城区落户备齐四类材料
公民在市县内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是合法稳定职业证明: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证明。三是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四是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两项材料,一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是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
户口恢复
军人转业可向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恢复
我省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可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相关材料。
今后,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补办登记
已登记过的“无户”人员持相关材料申报
从未申报过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今后可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
原已登记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由本人持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姓氏选择
具有正当理由也可不随父母姓氏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且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籍贯;不能确定祖父籍贯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弃婴如果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申请变更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变更
《规定》明确,今后,我省公安机关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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