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
客服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综合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31-88120011

官方网址:http://www.nfdx.net/ http://zs.nfdx.net/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64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与办学概况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在湘招生代码:4710  国标代码:13041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三条 学院拥有优的办学条件和资源。学院占地面积近千亩,是湖南省规模较大的高职院校之一。现设有民航学院、经济管理系、建筑工程系、现代信息与物流系、机械与汽车工程系、基础教学部等一院四系一部,根据国家对职业技术人才需求的迫切程度,重点开设了24个专科热门专业(方向),学院共有来自全国10多个省市的在校学生一万余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并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六条 2019年学校面向全国8个省(市、区)组织全日制统招高职专科层次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规模为3432人,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八条 招生对象:

1.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含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

2. 湖南省内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五年制高职大专),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九条 体格检查按照民航总局2006年10月16日发布的MH/T7013-2006《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执行。飞行员背景材料调查合格,背景调查按照民航总局民航发[2007]117号《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落实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原则,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十二条 湖南省内考生在高考志愿高职专科批中的第一志愿栏内填报我院或5个并列第一志愿填报我院,我院承诺考生在达到湖南省高职专科批次的投档线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填报我院志愿时请考生参照今年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出版的《教育测量与评价·高考生源计划专辑》或其他省市《高考计划专辑》,准确填写我院名称、代码及专业代码,填报我院志愿后,请及时与我院驻各地招生老师或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731-88960088,以便我院能及时录取)。

第五章 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及其

第十 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专业设置: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电子商务、航空物流、移动应用开发、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直升机驾驶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财务管理、市场营销、金融管理、会计、空中乘务、民航运输、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高速铁路客运乘务、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室内设计、消防工程技术

第十 奖学金、助学金: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级奖学金外,学校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为500~1500元/人。对于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较好但又没有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设立助学奖学金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十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贫困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8000元/年

第十 学校颁发的是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注明的学校名称为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十八 招生咨询部门: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731-88960088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邮编:410208。学校招生信息发布网站: www.nfdx.net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全日制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