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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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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官方电话: 0756-3620011,0756-3620022,0756-3620033,0756-3620044

官方网址:https://uic.edu.cn/ https://admission.uic.edu.cn/

北师港浸大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849 收藏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英文名: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United International College,中文简称:北师港浸大,英文简称:UIC)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同路2000号。邮政编码:5190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院校。内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香港浸会大学。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内地与香港携手成立的创新型大学。学校在课程设置上经由香港浸会大学批准,在教育质量上接受香港浸会大学的指导、评估和监督,在教学上实行英文授课。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香港浸会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招生详细信息见学校招生信息网。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

(一)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在本科一、二批合并的省区市列入本科批次录取)。

(二)在广东省,列入本科批次录取,分历史、物理按考生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同时,在提前批次特殊类型综合评价录取,分历史、物理按考生综合成绩根据学校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从高到低录取。广东省考生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方式、选拔程序、录取标准等按我校《2023年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简章》执行。

(三)学校音乐表演专业2023年列入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批省考阶段、湖南省本科提前批(艺术非平行组)、安徽省艺术第二批、浙江省艺术类第二批、山东省艺术类本科批统考、广东省本科批次艺体类本科院校招收艺术类考生。

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英语单科成绩符合要求、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在广东省提前批次特殊类型综合评价录取不设投档比例,对于参加我校入学测试,且入学测试成绩合格并在广东高考志愿系统提前批次特殊类型招生院校综合评价志愿栏填报我校的考生,学校在提前批次特殊类型综合评价录取。考生若未能被我校录取,不影响其后续本科批次的投档和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要求:

在全国,对除广东省以外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本科批次的省区市达到当地本科线),符合学校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文史类(历史类)、理工类(物理类)分类,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投档总分相同时,高考成绩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对于报考本科批次的广东省考生,学校分历史、物理按考生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投档总分相同时,高考成绩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一般情况下,对于报考我校2023年提前批次特殊类型招生院校综合评价志愿栏的广东省考生,原则上要求高考成绩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对于在我校入学测试中表现特别优秀的考生,高考成绩可放宽至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下10分(含10分)以内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总分择优录取。录取时,学校分历史、物理按考生综合成绩根据学校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从高到低录取(考生高考成绩、我校入学测试成绩及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入学测试要求及相关招生工作详见学校《2023年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简章》)。录取时,如综合成绩相同而又不能同时录取时,则依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我校入学测试成绩、考生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高考成绩排位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全国,除广东省提前录取批次外,普通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学校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内蒙古自治区亦实行该规则。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符合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投档要求:

   除广东省以外,对于高考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的省区市,考生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大类时,英语单科成绩应不低于110分,报考其他大类或专业时应不低于100分。另外,海南省考生英语单科原始分必须达到100分或以上。

   本校所有本科专业实施英文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须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音乐学类专业省统考。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所在批次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省统考成绩达到生源省份相关要求,同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150分满分制)。

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则执行其投档办法,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则在符合报考条件的投档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综合成绩=((省统考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50%)×100。若投档成绩/综合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英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我校2022年在广东、福建、安徽、浙江、山东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在湖南省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2023年各省音乐表演专业投档方式以各省招办规定为准)。

我校在广东省、福建省、湖南省、安徽省、浙江省、山东省等6个省份均招收音乐表演(器乐)考生,招收器乐种类为:钢琴、小提琴、大提琴、中提琴、低音提琴、大管、单簧管、双簧管、打击乐、小号、大号、圆号、长笛、长号、吉他、萨克斯管、电贝斯。

音乐表演(声乐)专业方向仅在广东省招生,培养方向为美声。请非美声唱法的考生慎重报考。

音乐表演专业招生要求详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2023年艺术类本科音乐表演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新高考改革省市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或各省市招办官网。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层次的考生,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加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在各省份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大类及专业的方式进行招生。北师港浸大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以生为本、志愿优先、择优选拔,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前完成专业确认,让学生在第二学期按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开始专业学习。学生入学后可深层次了解各学科和专业,依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学习情况,自主填报分流专业志愿。学校各学院专业分流评审小组,将从个人意愿、个人能力、学业成绩、个人作品集、个人陈述、小组面试、老师评价七项标准中,挑选若干项作为本招生大类专业分流的选拔标准,综合确定专业分流名单。

学校设有转专业政策。总体上,学生可于大一下学期,根据教务处的时间要求,提出转专业的申请意愿。学校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教学资源,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允许部分优秀学生申请专业调整。普通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习。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学习。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及新生入学身体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学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十万元人民币

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十二万元人民币

住宿费:

两人间:6400元/生·学年

三人间:4000元/生·学年

四人间:3500元/生·学年

如上级部门颁布新房型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收费细则详见学校网站。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本科新生入学奖学金,详见学校《2023年UIC本科新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学校对珠海籍本科新生设置学费减免政策,详见学校《2023年UIC珠海籍本科新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在校奖助学金

学校设有国家政府类、学院类和捐资类别的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在学业、社会实践、全人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冯燊均先生国情国学教育优秀学生奖学金、许嘉璐全人教育奖学金、校长荣誉奖学金、院长推荐奖学金等)由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委员会按照学校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评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热线:(0756)3620011、3620022、3620033、3620044、3620055、3620066、3620077、3620088

传真号码:(0756)3620047

电子邮箱:admission@uic.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ui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admission.uic.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北师港浸大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罗老师

监督电话:(0756)3620332

电子邮箱:graceyanluo@uic.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