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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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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1-62232212

官方网址:https://www.ecnu.edu.cn/ https://zsb.ecnu.edu.cn/webapp/index-new.jsp

华东师范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04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A类高校。

  第三条 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还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 学校将给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咨询顾问和督查机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学校制订《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 组织实施学校本科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7.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计划中不包含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及平行志愿情况下投档不退档的计划需求。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其中:

  1. 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10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为5000-5500元/年。

  2. 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 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在四年学习期间,依据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免除学费和住宿费,按照规定补助生活费。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安排专业时均适用。

  第十四条 普通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专业级差”原则,专业级差分为2、1、1、0、0,在同分情况下,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高考分数,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高考分数;上海市考生同分情况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语文、数学2门总分,语文单科高考分数。

  艺术类和体育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时不设级差分。

  第十五条 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且被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体检符合要求,都会被录取。

  2. 对于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批次,专业调剂和退档根据相应的招生录取原则实施。

  第十六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鉴于学校各专业均有双语教学、相关课程使用英语教材的实际情况,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需要指出:

  1.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

  2. 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地理科学;

  3. 不能准确识别出红、黄、绿、蓝、紫任一色的考生下列专业不能录取:除上述第1、2条(色弱、色盲)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运动训练;

  5. 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报考普通类本科专业的资格要求是选测科目为2 B,必测科目为4 C 1合格;对选测科目成绩达到A+的,给予投档分加2分优惠(两门选测A+可加4分)进入专业录取;专业安排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是7门必测科目D级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第二十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浙江省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公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 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政策和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2. 经学校考核认定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公示备案后,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自主招生政策录取。

  3. 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方法按照学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特别需要指出: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有高考英语成绩要求;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有高考文化成绩要求。

  4. 经学校考核合格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艺术团的录取政策和学校发给获得资格考生的书面通知书中公布的原则执行。

  5. 经学校考核合格并获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政策执行。

  6.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上海考生按公布的《2018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中显示的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之前,必须将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交至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入学后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按专业大类和按专业相结合方式进行招生, 招生专业(类)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www.ecnu.edu.cn;招办网址:www.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54344605,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高考招生政策,学校将根据当地的政策调整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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