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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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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3-88968679,023-88968678

官方网址:http://www.cqrz.edu.cn/ http://zs.cfec.edu.cn/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572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阳光工程,实现依法治招,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是2001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2003年按照教育部8号文件要求,报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教发函[2003]541号)。

  办学性质和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学校代码:13590

  办学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州湾尚文大道906号

  邮政编码:400055

  学校网址:http://www.cqrz.edu.cn

  邮箱:rzzsjy@126.com

  招办电话:023-88968679(传真),88968678

  基本办学条件:学校现占地约674.5亩,校舍建筑面积约17.79万平方米。学院现有教职工552人,其中专任教师442人。教学、科研设备总值2424.1049万元,纸质藏书88万册,电子图书8000GB。

  第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条 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考信息报上所公布的计划数。

  第四条 录取规则:学院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自治区)招考管理部门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录取新生。学院录取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1.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对进档考生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CC(选测科目)4C(必测科目)1合格(技术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

  2.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市、区)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考生的专业录取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部分实行志愿清的省(市、区),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该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数占总计划的1%。

  第五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院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详见当地省(市、自治区)招考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价格为准。学费根据专业不同有:13500元/年·生、14000元/年·生、14500元/年·生、15000元/年·生。资料费500元/年·生(属于代收费,据实收取,学生毕业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费标准:1500元/年·生。

  第九条 退费办法: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科研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生源地属地原则申请助学贷款;学院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批准执行,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