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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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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农林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91-83813214

官方网址:http://www.jxau.edu.cn/ http://zs.jxau.edu.cn/

江西农业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01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简介

  1、学校全称:江西农业大学(英译为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2、学校代码:10410

  3、学校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

  4、学校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简介:江西农业大学是一所以农为优势,以生物技术为特色,理、工、农、经、管、文、法、教多学科综合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有2个农业部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5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设有教育部重点建设的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现设有16个学院,有14个省级重点学科,60个本科专业,其中有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特色专业,19个江西省品牌专业。有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8个,硕士学位二级学科授权点52个,其中江西省示范性硕士点5个,有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有博士学位学科授权点5个,有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25,000余人;有在职教职工1440多人,其中有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和江西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4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有国家级教学名师和全国模范教师,有教授、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496人,博士179人;有一批高层次人才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等范畴;柔性引进了包括10名院士在内的一批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根据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各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由其向社会公布。我校也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内的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政策。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投放报考我校考生电子档案,投档比例为100%~120%。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以志愿优先,即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次进档(传统顺序志愿即填报学校一志愿)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时才考虑录取后续投档的考生。根据江苏省的录取政策,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采用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进行,即对第一次进档的考生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前三分之一的考生优先满足其第一、二专业志愿,中间三分之一的考生优先满足其第三及后续专业志愿,后面三分之一的考生专业志愿依据当时各专业录取情况而定。在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学校志愿和高考分数的顺序,并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将考生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直至该专业录取满额;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根据内蒙古有关政策,我校在内蒙古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口试成绩良好以上,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班)、生物技术(国际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且家庭具有保障其出国学习两年的经济实力。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和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口试成绩良好以上,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旅游管理本专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园林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绘画基础的考生。(以上英语、数学单科成绩要求均为按满分为150分计)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1、报考我校艺术设计、音乐表演的外省考生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2、本科层次录取原则

  (1)江西省:

  对达到江西省艺术类相应专业本科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和专业合格线的投档考生,按照江西省招办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2)湖南、江苏、河南、山东、安徽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美术类:凡参加我校美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达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本科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30%+校考专业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70% ”所得综合总分,从高到低分省排序录取。

  音乐类:凡参加我校音乐类专业考试合格,达到所在省音乐类专业本科文化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层次录取原则:在高职(专科)专业合格线上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对享受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录取安排专业时以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成绩较好和获地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处理。学校相关专业不录取《指导意见》规定的因患病不宜就读的考生。

  第二十条 根据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标准为:本科普通类3335-4255元/年,艺术类9200元/年,软件工程10000元/年;高职5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如当年江西省物价部门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二条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由学校招生办按相关要求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含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对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高职毕业证;另外,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应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一周之内将放弃入学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寄回我校招生办。

  第六章 奖学金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特长奖学金、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等。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文化分数达到生源所在地一本线且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可享受新生奖学金,金额为5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 在籍学生可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状况,按照有关政策向生源所在地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专项扶困补助资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支持在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91-3867084、3813214(兼传真)

  E-mail:jxnd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jxau.edu.cn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编:330045

  第三十一条 录取信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jiu.jxau.edu.cn)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对于咨询考生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本科、高职层次招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往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