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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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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31-82051817,0531-86526113

官方网址:https://www.sdwu.edu.cn/ http://zsxx.sdwu.edu.cn

山东女子学院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0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561 收藏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女子学院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女子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女子学院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

  第二条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女子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2331”

  第五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六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办学地点: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市中校区(济南市玉函路45号)。

  第八条◆历史沿革:山东女子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办普通女子本科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山东省妇女干部学校,已有60年的办学历史。1984年开始举办高等学历教育,1995年开始举办普通高等教育,201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制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同时承担成人学历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全省妇女干部培训、全省幼儿骨干教师培训等任务。

  ◆办学理念:学生为本,科学发展,注重特色,服务社会。

  ◆办学条件:学校分长清、市中两个校区,主校区在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总占地面积1133.87亩,现有建筑面积24.74万平方米。学校高度重视教学条件的改善,目前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054万元。建立了先进实用的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具有摄录编和自动录播、综合教务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等教学管理系统;拥有综合实验教学中心1个,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计算机中心、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和学前教育、旅游管理、艺术设计等专业实验(训)中心10个,多媒体教室52个(8984个座位)、语音室15个(972个座位)、教学用计算机3506台,建有校外实习、就业“双基地”200余处。

  学校图书馆建筑面积2.08万平方米,目前,图书馆各类纸质图书近90万册、中外文期刊1200余种,建有现代化的图书管理系统和300座的电子阅览室,购置了丰富的电子文献资源。

  学校拥有一支学历、职称、年龄、学缘、专业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生师比16.42:1,专任教师中教授、副教授占36.11%,博士、硕士占65.1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1人,省级教学名师2人,省级优秀教师6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

  ◆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四自”特质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级学院及专业设置:学校设有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外国语学院、文化艺术学院、教育学院、旅游学院、社会与法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基础部、继续教育学院、齐鲁国际培训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等教学机构,建有妇女研究所、儿童心理与教育研究所、社区建设与发展研究所、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国际商务实习与培训中心、旅游开发与研究中心等研究和培训机构。现开设15个普通本科专业、43个专科专业、34个成人本专科专业,涵盖文学、教育学、管理学、工学、法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办学成就:学校始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扎实推进内涵建设,注重加强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目前建有省级品牌、特色专业7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14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承担教育部重点教改项目1个、省级教学改革项目9个,荣获省级教学成果奖5项。目前,学校是山东省教师教育培训基地、是山东省教师教育学会副会长单位、是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单位,是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全国妇联妇女研究/培训基地、山东省性别平等研究基地,“女性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基地被评为山东省“十二五”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山东女子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山东女子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2012年本、专科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

  第十四条山东女子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份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我校在各省的招生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英语类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学校男女生兼招,无比例限制。但调剂志愿时只接收女生。

  第十八条我校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列条款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对各省招生部门投出的考生档案,经审查合格后,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规定执行。录取原则为:

  美术类本科专业关联山东省美术统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非美术类本科专业由我校自主组织实施专业考试,关联我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美术类专科专业关联山东省美术统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专科合格线),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非美术类专科专业认可本科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合格证,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5的比例投档,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或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六章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期满,完成规定的学业,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山东女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由财务处根据鲁政办[2008]65号文件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八章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四个奖项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14%,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和60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

  ◆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6000元。

  第九章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七条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将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不相符者,不予注册。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学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