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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20-07-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693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他们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并按期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管理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四、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一档特困生3500元,二档困难学生3000元,三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各学院根据本院贫困生情况进行具体评定。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初审,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及资助档次,在班级、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获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六、发放

1.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每学期一次,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上。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七、管理与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若已获资助,将从当学期起终止其当年受助资格: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者;

3.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校和各学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3次及以上;

5.学习不努力,评选学年初修课程考试(含考查,不含辅、选修课)有三门以上不合格者;

6.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居住;

7.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八、其他

1.国家助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对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2.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宣传介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全校学生学习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使相关政策措施师生皆晓、深入人心。

3.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有关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学生进行宣传。

九、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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