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
客服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中华女子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语言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84659299,010-84659611

官方网址:http://www.cwu.edu.cn/ http://zhaosheng.cwu.edu.cn

中华女子学院2020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时间: 2020-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064 收藏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本科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培养复合型女性人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 号)精神,学校决定组织开展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专业

序号

专业名称

学制

授予学位

1

法学

2

法学

2

金融学

2

经济学

3

社会学

2

法学

4

社会工作

2

法学

5

播音与主持艺术

2

艺术学

6

女性学

2

法学

7

英语

2

文学














二、招生对象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庄,身心健康。

2.2020年7月前已取得中华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的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招收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陆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三、招生要求

请预报名考生于7月18日至7月22日17时提交如下材料电子版至zsb@cwu.edu.cn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本科学历证和学位证复印件(尚未收到原件的可由院系出具证明);

3.本人证件照电子版(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宽480像素*640像素,分辨率300dpi

4.录取通知接收邮箱地址,接收人姓名,手机号等信息。

5.如有能够体现本人具备所报考专业学习能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自愿提供复印件。

四、选拔录取

(一)考核方式

1.采用综合测试方式进行选拔录取,综合测试题目由学校统一发送至考生预报名所留邮箱,考生答写完毕于72120时前提交至邮箱:xjkcwc@163.com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报名考生除提交综合测试题目外,还需同时提交一个新闻评述视频,具体录制要求为:

1)请就疫情期间的所见所闻所感做新闻评述。时间3分钟以内,要求脱稿。

2)使用手机竖屏录制,腰部以上半身图像入镜。

(二)录取规则

1.各专业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总数限定下按照综合测试结果择优录取。

2.拟录取名单通过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后,招生办将对学生提交材料原件全面复查,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培养管理

1.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教学组织和日常管理原则上由教务处与相关院系具体负责,根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再行决定以单独编班或跟班听课的形式组织教学。

2.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按国家和学校规定颁发毕业证书(注明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和学位证书(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3.凡在修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4.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

5.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六、收费及其它

1.学费标准:

序号

专业名称

学费标准

1

法学

4200(元/学年)

2

金融学

4200(元/学年)

3

社会学

4200(元/学年)

4

社会工作

4200(元/学年)

5

播音与主持艺术

10000(元/学年)

6

女性学

4200(元/学年)

7

英语

5000(元/学年)














2.学校将根据预报名先后顺序安排校内住宿,按照北京市相应标准收取住宿费用,未能安排校内住宿学生自行解决住宿,可选择走读方式。

七、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监察电话:010-84659417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九、本简章报全国妇联备案,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数相近院校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