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
客服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外交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其他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68354353,010-89146832

官方网址:http://www.cfau.edu.cn/ http://zs.cfau.edu.cn

外交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6-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92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者,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实际考分相当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外语笔试成绩高、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在北京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在其他省、市除英语、翻译、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其他专业的英语教学起点高,英语课程比重大,部分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

  第十二条 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方可录取,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 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如投档考生中无男生,视情况可在5分的范围内降分投档录取男生。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资格及身体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1年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为每学年650元/生。如国家调整2011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政策等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分数相近院校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