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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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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371-67781111,0371-67731111,0371-67783333

官方网址:http://www.zzu.edu.cn/ http://ao.zzu.edu.cn

郑州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88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2017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遵照《郑州大学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郑州大学校本部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郑州大学(国标代码10459),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南省唯一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计划”入选高校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注册地址为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校本部设有四个校区:主校区(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南校区(郑州市大学北路75号)、北校区(郑州市文化路97号)和东校区(郑州市大学北路40号)。学校还合作举办有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新郑市人民路东段168号)、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惠济校区:郑州市银河街2号,登封校区:登封市大禹路146号)。

  第三条 凡具有郑州大学(校本部)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郑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合作举办的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相应毕业、学位证书显示“在本校西亚斯国际学院××专业学习”,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相应毕业、学位证书显示“在本校体育学院××专业学习”。

  第四条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惠济校区、登封校区)录取办法、招生信息、资助政策等由其学院负责,详情见其相关招生文件或招生网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纪委书记、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规则、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来源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同分数考生的录取及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调配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第十一条 我校承认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若仍相同,则按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江苏考生按等级顺序安排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若等级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其他省(市、区)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理工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

  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其录取原则如下:

  (一)内蒙古

  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即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二)上海

  按照“两依据一参考”的招生模式,将考生统一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基本依据,同时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三)浙江

  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四)江苏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应分别达到:两门选测科目为1A1B及以上、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为合格及以上。录取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四条 河南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音乐学专业

  只招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总分不低于140分,文化课成绩要求达到河南省文史类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的80%(不低于河南省音乐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二)音乐表演专业

  ①音乐类考生:只招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主项成绩不低于85分,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音乐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②体育舞蹈类考生:只招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体育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总成绩不低于145分,其中主项成绩不低于70分,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体育舞蹈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三)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只招主项为声乐、西洋乐器的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音乐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专业主项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四)视觉传达设计、雕塑、绘画专业

  只招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要求达到河南省文史类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的80%(不低于河南省美术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按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兼报专业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五)书法学专业

  只招文史类考生。使用河南省书法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河南省书法类本科A段控制分数线。录取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成绩与省统考专业课成绩各占考生总成绩的50%。计算公式为:

  考生总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100 ×50% + (省统考专业课成绩/省统考专业课满分)×100 ×50%。

  (六)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

  使用河南省体育专业(本科)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要求达到河南省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的 80%(不低于河南省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须高于省定本科分数线30分(含),按专业成绩与文化课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以上专业录取,当专业课成绩(总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总成绩相同,音乐、美术、书法类专业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体育类专业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郑州大学2017年省外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主招生、专项计划、港澳台侨生等类别录取规则

  (一)自主招生、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二)内地新疆高中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三)新疆南疆单列计划、哈密地区定向招生,要求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新疆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四)港澳台侨生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及学校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原则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或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我校普通本科文史类专业学费3400元/生·年,理工类及体育类专业3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普通本科专业18000元/生·年。住宿费400~11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订有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体,勤工助学、社会捐助、学校奖助学金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办法,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郑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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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平台:郑大招生(微信号:zzua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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